| 旧房屋权属证书的换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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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2 21:05:31  |
一、法定依据:《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》。 二、办事须知:房屋权利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持旧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换发为全国统一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共有权证》。 三、办证窗口:收件窗口、缴费窗口、领证窗口:资中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(物价局3楼)。 四、承诺时限:5个有效工作日。 五、应提供的证件: 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房屋共有权保持证》; 2、国土证复印件或用地手续、证明; 3、法人代码证(营业执照)复印件(非私产); 4、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。 注:1、权利人系法人的,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证明书;2、所有复印件均须交验原件。 六、应缴纳的税、费:收费依据: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价费[2002]238号)。 1、费:工本费10元/本。 2、税:印花税5元/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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