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消费者投诉“指南” |
|
作者:未知 文章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9-7 21:00:52  |
从省消委会获悉,《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》从即日起开始试行,按照该导则规定,共有九类投诉消协组织将不予受理。 据悉,对消费者的投诉,消协组织首先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,依据《消法》的有关规定,以下九类投诉消协组织将不予受理: 1.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; 2.经营者之间的争议; 3.经营者事先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; 4.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(调解)协议并履行,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; 5.因投资、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; 6.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; 7.法院、有关行政部门、仲裁机构已受理、处理的; 8.法律、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; 9.不于《消法》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。 该导则还规定,消费者投诉时须出示文字材料和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,要有以下内容: 1.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; 2.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; 3.有关证据; 4.明确、具体的维权主张。 消费者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告知消费者处理意见;特殊情况,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。此外,该导则还首次明确规定,“消协组织受理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、民商惯例,使消费纠纷得到处理”。 省消委会副秘书长王国滨称,《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》对消协受理投诉的方式、管辖原则、受理投诉的范围、调解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这使消协组织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有了明确的“行动纲领”,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|
| |
|
| 服务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
|
上一篇服务: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下一篇服务: 无公害蔬菜禁用农药名录 |
| 【字体:小 大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